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 《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金融机构负担,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图侵删)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控制行政检查“频度”。金融监管总局及各派出机构将进一步严格行政检查的立项和审批程序,加强检查统筹,一年内对同一机构进场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 *** 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开展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二是突出行政检查“精度”。坚持风险导向,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落实差异化监管,综合考虑监管评级等多方面因素,科学确定检查对象,开展分级分类检查。三是把握行政检查“力度”。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运用监管约谈、警示告诫、情况通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综合施策。鼓励对有关问题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实现以查促改、以查促治。

  《通知》的发布是规范金融监管总局系统行政检查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检查质效,统筹推进防风险、强监管、促发展三大重点任务。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指导全系统持续落实好有关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任务要求,助力金融高质量发展。

  附: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规范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金融监管局,机关各司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自觉服务大局,精准规范执法,避免产生行政检查频次高、随意性大等问题,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金融机构负担,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规范金融监管总局系统行政检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行政检查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行政检查,包括年度立项和临时立项的现场检查,以及为履行监管职责而开展的其他检查。总局及各派出机构是金融监管总局系统相关行政检查的执法主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行政检查,实施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行政执法检查资格。

  二、严格立项和审批程序

  加强现场检查立项管理。总局及各派出机构的年度立项计划,应当报本级局务会或专题会审议,由本级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执行。派出机构的年度立项计划应当向总局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的临时立项,应当由本级主要负责人批准。

  规范其他检查审批程序。总局相关司局应当根据《意见》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精简部署检查的发文,对确有必要部署开展现场检查以外的其他检查的,需经总局负责人批准,未经报批不得以司局函形式部署开展检查。

   *** 举报投诉、转办交办等事项的检查部署,按照相关流程和要求办理。

  三、落实分级分类检查

  坚持风险导向,在行政检查工作中落实差异化监管,开展分级分类检查。总局及各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辖法人机构及本级监管的分支机构开展检查;对下级监管的中小机构,可提级开展检查。按照“高风险高强度、低风险低强度”的监管原则,可综合考虑监管评级等因素,适当调整检查频次。

  四、加强统筹协调

  总局相关司局部署开展行政检查的,要充分考虑各地区法人机构数量差异,在检查对象、检查时间等方面为派出机构留出必要的统筹空间,避免造成对同一机构的连年反复检查。各派出机构要切实承担起属地监管责任,主要负责人牵头统筹,对总局部署及自主开展的各项行政检查做好协调安排,能合并实施的合并实施,能联合实施的联合实施,不重复检查,不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开展检查的,不得入企实施行政检查。一年内对同一机构进场检查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根据 *** 举报投诉、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开展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五、优化检查方式

  加强行政检查全流程管理,优化检查方式,缩短现场作业时间。做实查前准备,开展分析研判,确保带着线索查、奔着问题去;查中聚焦实质风险,紧盯重点领域、重点业务、关键环节和核心要素,做好压茬管理,按照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原则,扎实收集证据,避免泛化、重复取证,避免查后返场。要持续强化科技赋能,提升行政检查智能化水平和数字化应用能力。

  六、合理部署专项检查

  针对某一领域、地区的突出问题,总局及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或其他检查)。经评估确需部署专项检查的,要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避免“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部署开展专项检查的,应当严格遵守《意见》有关要求,并及时在官网“涉企行政检查”专栏中公示。

  七、分类做好后续处理

  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运用监管约谈、警示告诫、情况通报、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等多种方式,对行政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综合施策。对检查前机构自查发现,并已积极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影响和风险隐患的问题,更多采取柔性执法方式,实现以查促改、以查促治。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要严格按照处罚裁量基准,合理确定处罚的事项、对象、金额等,规范处罚尺度。对检查发现的重大违法犯罪问题,要加强行刑衔接和纪法贯通,按照相关工作机制及时移送。

  八、落实统计和公示要求

  总局将加快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实现行政检查信息的数字化采集。总局相关司局及各派出机构要及时将行政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等上传系统,强化统筹安排和信息共享。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统一要求,在总局官网设置“涉企行政检查”专栏,依法公示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行政检查标准、专项检查计划,接受社会监督。

  九、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进入金融机构开展行政检查,检查人员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以督导、调研、考察、走访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要自觉遵守廉洁纪律,严格执行“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及“十一不准”,自觉维护依法履职、清正廉洁的公正执法形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25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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